加强内部付款制度合同【实用3篇】
加强内部付款制度合同(精选3篇)
加强内部付款制度合同 篇1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销售业务、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规范销售运作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公司销售组织、产品销售价格、发货程序、售后服务、货款回笼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销售组织
第三条、本公司销售部的职能和责任,具体为:
(1)负责公司主机配套市场和出口市场的网络建设,市场调研、开发、监控、策划等业务的执行工作,以及主机配套市场研究、分析、协调等工作,以确保配套业务的有序进展。
(2)负责整合本公司的市场资源,对重点主机配套单位市场实行集中开拓。
(3)负责做好市场归口运作管理,价格管理和政策的制定研究、分析工作。
(4)负责主机配套业务代表的定人驻点考核及统一管理。
(5)积极配合与本公司相关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联系,与此同时,还要取得与国内一些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联络,做好出口产品的接单、核价、装箱、发运等工作,直接对市场产品需求的工艺、技术、质量、时效性、用户满意度、价格合理性等进行有机衔接与监督。
(6)销售部在每月20日前要提供下个月的要货计划及销售数量并及时做好跟踪工作,对出现的库房内偶然品种断货,要及时下达临时计划,以便生产部可以及时安排,合理调度生产。
三、销售价格
第四条、销售价格制定的目的,尽可能使产品定价合理,避免因低价损失或因定价过高而失去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销售价格制定的原则、具体应根据同行竞争情况分级客户的需求层次结合“产品主导定价法”进行分级确定,分级执行。
(1)首先对每个产品由技术部及制造部分别提供技术参数、工艺、工序实际班产等资料,财务部核算每个产品的制造成本价,保本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内部价(即经销价或最低配套价)。
(2)产品的价格确定原则上以保本价为业务费结算价,内部价是在保本价基础上上升5-10%,批发价(业务人员有权直接销售)是在内部价的基础上上升5-10%,出厂价是在批发价基础上上升5-10%定作制度价格。
(3)新产品价格经财务核定后由生产部、销售部会签,总经理确认后,作为制度定价,制度定价一般每年根据成本变化,根据市场行情由财务部、销售部提出调整一次。
第六条、平时接单中对符合价格政策、销售政策的产品、合同由销售部直接接单、签订,对低于制度价格的供货合同或订单平时由销售部提出意见后报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单签约。
第七条、对价格偏低的产品订单在价格审核时一般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把握控制。
(1)考虑生产能力发挥情况,当生产能力空余时(或为开辟新的领域市场)对部份订单(主要是出口订单)原则上到保本价以上接单,在生产能力特别空闲时,少量出口产品在制造成本价的基础上接单。
(2)对部份订单因个别产品价格低,按整体订单的盈余情况来把握。
(3)部份为对同行定向竞争的最大限度扩大市场份额的产品低价所签订订单(只允许在配套单位及出口业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该部份业务必须按“定价主导成本法来把握,对特定客户、特定产品要求按特定的工艺,生产流程设计制造以降低成本,使该部份客户的产品制造成本同样低于定价以保证公司效益。
第八条、对日常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由财务部负责通过销售管理报表实施监控。具体每月对销售盈利率偏低的产品或客户由财务部提出后生产部进行进一步成本核实,一方面从内部成本控制角度把成本控制到位,另一方面向客户提出提价要求,合理调整价格。
第九条、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为不得低于新产品的单位成本。(单位成本包括产品的制造成本、销售费用、税金等项目),但考虑公司长远利益的前提下,最低可以在单位成本的基础上下浮5%以下(含5%)。
第十条、常规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属公司总经理,但单位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单位成本价格。
第十一条、维修市场上的运作必须由营销公司统一开票运作,与营销公司的政策保持统一。
四、销售发货和程序
第十二条、发货顺序:
(1)满足主机配套客户的要货计划。
(2)如有出口产品应首先满足万向美国公司(或万向进出口公司)的要货计划。
(3)在满足出口配套外,对维修市场,必须先满足营销公司的要货计划,其次满足其它维修客户的要货计划。
第十三条、配套公司及发货程序:
(1)配套产品必须签订合同,坚决杜绝未签合同,先发货后收款运作,合同应有销售部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2)对与公司新发生业务的配套用户,首次赊销合同评审前,销售部应派员实地走访、考察、了解用户的产品需求,资信度等,并形成报告。作为合同评审的依据,如属银货两讫的新配套用户,销售部门也应在六个月内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并形成报告。
(3)对未签合同又不能做到款到发货的单位或价格低于制度规定的均必须由销售部负责人实地走访商谈,争取采取银货两讫或寻找中间代理商进行银货两讫运作。
(4)发货中如是进行赊销或存在应收账款风险的单位必须在经办业务人员担保收回并在出库单上签字的基础上发货。
(5)原则上夜间不允许装车发货,因特殊情况公司销售产品需夜间装车发货,发货部门应事先向总经理(或授权人)报批,并在产品出库单及出门证上签署意见后,当班经警方可放行。
(6)星期天、节假日产品发货需经当日行政值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执行。
(7)财务入账应根据发运凭证(如铁路运单、汽车运输收货签字盖章回单等)。
(8)财务部应根据供货动态表进行日常监控,对应收款单独实地对账,每年不少于一次。
(9)发货程序,由业务员填写《市场发货审批单》-——销售部审批——开具出库单——成品库凭出库单发货(发货人必须在出库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产品发运方式及发货时限。
(1)产品发运的方式应根据销售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铁路托运、公路零担、邮寄、公司自备车供送及客户自提等方式。
(2)成品库根据出库单上产品的品种、数量、发运单位、地址、时间要求等进行合理安排发货,成品库在产品不碰头的情况下,原则上当日单子当日送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
(3)成品库收到出库单发货后,应及时在出库单上签字,并反馈给开单人员,及时正确地将领货凭证寄给收货单位。
第十五条、承运人将货送抵目的地后送货单需经客户签收签名并加盖收货章或单位公章,送货回单交成品库一份。
第十六条、凡因仓管员的人为因素引起导致货物发错,所产生的来回运费由当事人承担,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如导致该笔货物的损失时,则按产品保本价计由当事人负担,并处以20--1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由于开单人的原因,不仔细导致出库单开错,发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时按产品保本价,由当事人负责,并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仓管员应建立好产品库存、发出、营销公司移库台账,并做到账物相符,每月及时与财务部和营销公司对账,如因疏忽对账漏登等原因导致账物不符,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
第十九条、销售部内勤人员(开单、统计等)应建立用户台账,和配套单位移库账应逐月登记、统计、每月与销售人员、财务部和配套单位核对一次,做到账目、档案清晰,一目了然。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销售部是客户抱怨问题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范围内的客户抱怨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及反馈工作。
第二十一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在分配业务员的业务区域内,如人在当地,则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前往处理。如人在异地,则最迟不得超出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注明具体的发货时间)。
第二十二条、客户抱怨的调查处理,纠正措施参照公司已定的相关程序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退货产品处理:
(1)出口产品退货自退回产品送达起48小时内质量部应有书面签订意见。并由销售部负责将意见通知客户,是因产品型号相近引起错发,业务处在即刻就发的基础上书面向客户解释并取得谅解,是因为技术标准要求差异(出口)或客户产品设计前具体细节未告知,引起退货,技术部负责调整设计方案,销售部向客户书面解释后,尽快予以补发。
(2)配套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自退回产品送达,3小时内质检部应在退回入库单上签订意见,并由仓库对退货进行调整。
(3)营销公司因产品积压退货,在送达公司仓库之时起6日内检测完毕,并将书面情况回复营销公司,同时双方做库存账调整。
(4)因产品质量原因退货的:
A、必须由业务员进行先检测。
B、零配件齐全。
C、符合退货制度,三者缺一不可(营销公司和直接客户通用)。业务员必须在出差回司三天内处理完毕向营销公司或客户反馈处理意见。
D、假冒产品的退货。因业务经办人把关不严而失职,经办人必须处以该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并负责向客户作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产品丢失处理
(1)公司自备车公路发运过程中产品丢失,损失由承运人(司机)全额承担。承运人应严格按要求将货物送抵目的地,未经公司领导人认可,不得擅自将货物送抵非目的地,否则由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并接受公司作出的处罚。
(2)公路、铁路发运过程中产品丢失。销售部在收到客户(或配送中心)寄(送)达的铁铬事故记录单、发运清单、丢失清单三日内用书面回复清单收到情况,同时将丢失的产品补发给客户,并注明是“丢失产品补发”。
六、货款回拢
第二十五条、产品销售原则上要求银货两讫,对存在应收款的单位,业务经办人员,销售部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全额收回货款,货款收回原则上应通过银行汇款,尽量避免现钞,财务部对所有存在应收款的单位,每年至少二次账目核对并取得证明向公司领导汇报对账情况。
第二十六条、销售抵回物资指企业在产品销售实现后经多次催讨确实无法收回货款,须经销售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核准,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物资抵回,特殊情况下的销售抵回物资的让售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强制处理。但须报万向公司财务部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物资抵回。
第二十七条、对于销售抵回物资特别是以车抵款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如下:
(1)销售部、财务部应建立销售抵回物资明细台账。
(2)抵入时原则上先由销售部会同财务部、生产部找好接受物资的第三方,并经审批同意才可抵入。
(3)抵出时其售价不能低于抵入价,如有差价损失时,其差价部分由经办责任者按报损规定承担,高于抵入价部分由公司全额收回。
(4)除允许回款困难的配套单位抵回物资,维修市场严禁抵回任何物资。
(5)除以上要求外,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加强内部付款制度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加强内部付款制度的管理,规范并统一付款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甲乙双方的合作质量和合作效率,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付款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乙方开票的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产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开票数量仅为甲方验收合格产品的数量(该数量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按照甲乙双方拟订的其他供货合同或协议执行。乙方在每月______________号前将发票寄/送到甲方财务部。
二、对甲方付款的规定: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______________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发票中显示的的总金额款项。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甲方不得无故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在接到发票次月月底前无法支付的,必须提前与乙方进行解释沟通,并争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可采取控制发货对甲方进行制约。如果乙方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必须提前与甲方及时沟通,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与帮助。
三、对乙方延迟交货的规定:
甲乙根据双方约定的订货周期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乙方应严格按照与甲方确认的订单中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延期交货的实际时间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延期付款时间的计算:延期交货付款时间=正常付款时间+延期的交货天数x 2(特殊情况获得甲方正式批准的延期交货情况除外)。
四、对付款方式的规定:
一般为电汇。(特殊情况可采取现金或者支票支付等方式)。
五、其他规定:
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如任意一方要更改或解除该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向对方做出书面更改通知,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强内部付款制度合同 篇3
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要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2、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1医院设置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组织(如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人员组成合理,职责与权限范围清晰,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与改进的领导与决策职能;其它医院领导干部应切实参与制定、监控质量管理与改进过程;
2.3医疗、护理、医技职能管理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2.4临床、医技等科室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5各级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和岗位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与分析技能。
3、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3.1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是全面、系统的书面计划,能够监督各部门,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日常质量管理与质量的危机管理。
3.2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
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4.1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4.2对病历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5.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将质量与安全的评价结果纳入对医院、科室、员工的绩效评价评估。
7.建立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医疗质量管可追溯与质量危机预警管理的运行机制。
8.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要用《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常规》指导对患者诊疗工作,有条件的医院要逐步用《临床路径》规范对患者诊疗行为。
9.逐步建立不以处罚为目标的,是针对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改进为对象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能够把发现的缺陷,用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程序的改进工作。
10.建立与完善目前质量管理常用的结果性指标体系基础上,逐步形成结果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
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2.医院内部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处理制度。
3.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按程序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由科主任报告医务科并报告主管院长,由医院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报告,
4.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6.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7.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1)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
三、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4.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6.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期;(五)有效期及时间;(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七)储存条件。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7.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
血液入库。
8.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9.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10.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____________年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
11.临床科室要设立患者输血登记本,对每一次输血的血型、交叉结果、供血者情况要详细记录。
四、特诊特治告知制度
1.确定患者接受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必须经科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的同意,必要时应经过科室大查房和科室主任同意。
2.患者的主管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应主动将进行该项检查或治疗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向病人家属或关系人讲清楚,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并给予积极的配合。
3.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名,对神智清楚、精神状态正常的患者签名应属有效。如需实施保护性医
疗或因故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名。应紧急施行的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报医政科审批后方可施行。
4.对于那些必须进行的手术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经反复说明后仍不同意者,除上报医政科外,应在病历中记录并请病人家属及关系人签名备案。
5.特殊病人的手术、检查或治疗申请应逐级上报医政科,必要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6.医保病人的贵重检查、特殊治疗(特别是自费部分的诊治项目)、转诊等均需履行病人签名并逐级上报审批规定。
7.因特殊情况,按自动出院处理的病人,主管医师应同患者及家属交代各项有关事宜,并由其在出院小结上签名备案,必要时由医政科审批。
8.手术、麻醉等项目按规定在专用表格上签名,其他的特殊治疗项目在病程记录上及各专用表格上签名。
9.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由此造成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及其科室应承担调解主要责任,如涉及法律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将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