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汇编3篇
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精选3篇)
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篇1
(一)工地防火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规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在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场、仓库区、易燃废品集中地点和生活区等,注意把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设置在其他区域的下风向,各区域之间防火间距为:
1、用火作业区距在建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5米,距生活区不小于15米。
2、易燃材料堆放和仓库区距建筑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米。
3、易燃废品堆放处距在建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米。
二、工棚或临时设施的搭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设施应搭建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范围并不要搭在变压架空线路下方,距离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2、临时设施离配电房不应小于12米。
三、临时性宿舍等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幢集体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00人,每25人要有一个直接出入的门口,门窗不小于1.2米,门必须向外开。
四、临时仓库的`安全用电要求如下:
1、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间距至少应保持1米的距离,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不小于1.5米,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2、仓库严禁使用钨钉,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3、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应张挂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五、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程。
六、施工现场火火罪构的配备。
1、工地要有足够消防水源(给水管道或蓄水池)对有消防给水管道设计的工程最好在施工时先做好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与消防梢,以便在开工时即可使用。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种合适的灭火器。
3、灭火器挂设的位置要醒目,以便于取用,不能将灭火器放在潮湿的露天曝晒、雨淋,以防失效。
4、灭火器根据使用要求,予以编号。
七、各级重点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工人进入场后,首先应组织工人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并在工地安全管理小组基础上组建安全防火小组,安全防火小组在队长(工程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并由工地防火员(安全员),班组防火员(班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现场安全防火工作。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批示。
2、组织制定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制度和安全防火检查制度等,安全防火有关制度及其他保证防火的安全措施。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责任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制度。
4、领导义务消防队,加强业务训练和管理教育,组织职工扑灭火灾。
5、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二)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若现场需要使用爆破用品需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持有爆破证件人员实施作业,爆破用品实行申请制度,逐项登记,余品入库,专人看管,与施工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入施工现场。
(三)防气体中毒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加强个人防护,接触有毒气体时戴防护口罩等。
3、定期测定空气中刺激性气体浓度,若超过最高容许浓度,应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消除毒物来源。
4、一旦发生气体泄漏事故,教育工人不要围观,听从专业人员的疏导,尽快撤离危险区域。
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篇2
施工现场的可燃物质较多、如木材、装饰材料、可燃塑料、锯末刨花、汽油、煤油、油漆和有机溶剂等。而引燃的火源则有:作业人员扔下末熄的烟头,各种电气设备所产生的高热或电火花、冬季施工取暖的炉火、建筑施工和安装使用的电(气)焊的火焰及高温铁渣、雷击放电等,因而施工现场的防火是不可忽视的一项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仓库防火
一、易燃仓库的设置、储存注意事项
(一)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平坦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易燃仓库并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活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物之间,至少应保持防火间距。
4.易燃仓库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防火间距,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区域分段设防火墙,分成若干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
(二)贮存注意事项
1.对贮存的易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易燃物品仓库,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库内温湿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二、易燃仓库的装卸管理
1.拖拉机不准进入仓库,堆料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仓库或堆料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
2.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事故。
三、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
1.仓库或堆料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物间至少应保持1m的距离。
2.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易燃物不小于1.5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3.仓库或堆料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4.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施工现场防火
一、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放、仓库、和生活等区域。
3.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保卫。
4.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消防水管、砂箱、铁锹等)。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0.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以便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1.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管理
1.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抢救。
2.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3.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二、禁火区域划分和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4.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特殊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
1)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
2)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3)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报警。
灭火器材的配备
(一)现场仓库消防灭火设施
1.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分组布置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二)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配备两个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等,每25平方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机。
建立建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消防组织和检查制度
1.从公司、项目部应建立系统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每班有义务消防员。
2.定期实行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二)各消防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4.领导专职、义务消防员,加强管理;定期组织防水安全检查。
5.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
6.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7.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场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8.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危险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篇3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